案例情况
张先生投保人寿保险时,在保单书面指定其爱人为身故保险金唯一受益人。后张先生与爱人离婚、另行再婚并育有子女,但始终未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。2026年张先生意外身故,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载明受益人信息,依法将30万元身故理赔款赔付至其前妻。现任配偶与子女无法接受赔付结果,就保险金归属产生分歧并投诉。
案例分析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: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。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,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。仅口头商议变更、私下约定变更受益人,未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的,保单受益人变更不产生法律效力。本案中张先生虽因家庭情况变化产生变更受益人的主观意愿,但未完成法定书面变更流程,保单原受益人约定持续有效,保险公司赔付行为合法合规。最终,现任配偶与子女了解相关规定,理解了理赔赔付规则。
风险提示
婚姻、家庭成员变动后,如未书面办理受益人变更,原受益人约定持续有效,身故理赔金将按保单原有受益人发放,现任配偶、子女等实际供养亲属不能正常领取保险金,出险后再通过诉讼维权耗时费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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